2020年10月11日 星期日

略標~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

 


依據《現觀莊嚴論》及相關的闡釋論述,僅此標示出——第一品中的總說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以及,第五品「見道頂加行」與「修道頂加行」中所顯示的所知障之四種分別。再者,以中觀自續派而言應當理解所破為「諦實成立」,以應成派則是以「自性成立」為所破。又,菩薩加行道煖等四位,僅能壓伏對治遍計法我執之四種分別,但無能斷除而遠離;菩薩見道無間道與解脫道則是正對治斷除遠離遍計法我執;菩薩修道無間道與解脫道則是正對治遠離俱生法我執。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所表述

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之數量決定——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頌文:「由所依對治,二所取分別,由愚蘊等別,彼各有九種。」以所依之差別而建立所取分別的二種類別,以「染污事」所依建立「染污所取分別」,以「對治事」所依建立「清淨所取分別」,彼二各有九種。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的頌文:「由實有假有,許二種能取,自在我等體,蘊等依如是。」能取分別也區分為二類,從「補特伽羅實有」的角度建立「實質能取分別」,以「士夫假有」的角度建立「假有能取分別」,彼二也各有九種。

如班欽索南札巴大師《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闡釋第一品說:「由於境所取與能取二者數量決定,所以,此示分別心(法我執上安立的分別)也是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個別上,由於境所取有染污之法與清淨之法二者數量決定,所以,所取分別有『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由於有境能取有假有能取與實質能取二者數量決定,所以能取分別也有『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悉得成立故。

法我執所知障是菩薩道主要所斷品,所知障「能取分別」與「所取分別」是有的,前者以「境(所取)」為所緣而建立,後者以「具境(能取)」為所緣而建立。又,彼二各有二種類別。如是,所知障四種分別是有的。以《現觀莊嚴論》及相關論述第一品中所說,就是:(1)染污所取分別(2)清淨所取分別(3)實質能取分別(4)假有能取分別。前二者是「所取分別」的類別,後二者是「能取分別」的類別。再者,法我執分為見道所斷遍計法我執、修道所斷俱生法我執,所以「見道所斷遍計法我執之四種分別」是有的,「修道所斷俱生法我執之四種分別」也是有的。

總說:能取所取分別的體性——

賈曹傑大師的《現觀莊嚴論明義釋心要莊嚴疏》中說:「能所取雖有許多理規,但此處如同喇嘛大譯師所承許:『所受用』當作所取,『能受用』當作能取。也就是,前者歸屬於煩惱與清淨所攝,後者歸屬於補特伽羅與智慧所攝;二者又從所緣方面分為九種。所以,『執著所受用為真實』以及『執持能受用為真實』就是所取分別、能取分別之意義。」簡要言之,「所取分別」歸屬於煩惱或清淨二分任一,「能取分別」的歸屬於補特伽羅或認知任一,彼二種分別從所緣方面建立為九種。如文所說,所取分別是「執所受用為諦實」,能取分別是「執能受用為諦實」。

個別而言,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一品中說:「雖有如是主張,但自宗認為,其實是就彼二者而言,因為緣所緣境『所取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實執,彼安立為此示所知障『所取分別』;緣『所緣境能取法』而執為『實有能受用品』的實執,彼安立為此示所知障『能取分別』。由彼表喻,也得有力了解所知障『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者,以及所知障『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二者——彼四者的體性。」

1)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諦實執

1-1)染污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染污品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之諦實執。

1-2)清淨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清淨品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之諦實執。

2)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2-1實質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2-2)假有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又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一品中所說:「若是此示所知障分別,則不必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因為,緣聲聞緣覺之道果而執為實有菩薩道之退還品的實執,彼為此示所知障分別故。

若是《現觀莊嚴論》中所顯示的所知障分別,則不一定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為何這麼說?《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表述「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其中,所取分別有「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種,這是以所緣染污品或所緣清淨品而建立。然而,第五品「頂加行」中則闡述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由此表述出「緣小乘道果執為諦實有菩薩道退還品之諦實執」(退還所取分別)與「緣大乘道果執為諦實有菩薩道趣入品之諦實執」(轉趣所取分別),彼二不是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任一,也不是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任一,如是,彼二是《現觀莊嚴論》中所顯示的所知障分別,但不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

所取分別染污所取分別、清淨所取分別——

(一)染污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說:雜染事為依者,謂於無明,色等諸蘊,執著名與色,貪著二邊,不知雜染與清淨法,不住聖道,所得,我等,產生清淨,於如是中所取起諸分別。」要言之,以染污品法類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就是所知障染污所取分別。例如,緣煩惱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緣補特伽羅有漏五蘊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

染污所取分別有九種,因為其所緣的類別有九種——緣苦、集總體有二:(1)緣染污無明(2)緣有漏色等諸蘊。緣別的煩惱有四:(3)執著名色染污果(4)貪著常斷二邊(5)於染淨法不知取捨(6)於諸聖道不安住之懈怠。緣別的苦有三:(7)緣有漏樂受、苦受、捨受(8)緣諸受所依之有漏自他等(9)由知受為苦性而厭離引發清淨等;緣彼等執為實有受用就是染污所取分別。

(二)清淨品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說:「對治為依者,謂於蘊,生之門,種性,生,空性,波羅蜜多之義,見道,修道,無學道,於如是等中所取起諸分別。」總的來說,以清淨品法類為所緣境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就是清淨所取分別。比如,以佛身、資糧道、滅諦、道諦、慈、悲、善業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例如,執資糧道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執滅諦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等等。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所說,清淨所取分別有九種,因為所緣的類別有九種——

Ø   緣所知中盡所有性,有四:1)清淨諸蘊(2)諸處所攝生門(3)因緣諸界所攝種族(4)清淨之生緣起還滅。

Ø   緣清淨所知,有一:(5)緣如所有空性。

Ø   緣行者,有一:(6)緣波羅蜜多之義。也就是執著諸行。

Ø   緣道者,有三:(7)緣見道(8)緣修道(9)無學道。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一)實質能取分別。

一般而言,所知可分二類:實質有、假立有。「實質能取」(具境、有境)就是以「實質有」的法類為所緣。「假有能取」就是以「假立有」法類為所緣。「假有能取分別」就是以「假有能取」為所緣而將其執為諦實有之分別心。「實質能取分別」就是以「實質能取」為所緣而將其執為諦實有之分別心。總的來說,比如,緣於自己的所緣境「執瓶分別知之實質能取」,對於「執瓶分別知」執為能受用諦實之分別知。又如,以「執取補特伽羅獨一自主實體之我執」為所緣,將彼執為能受用諦實之分別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所說則是:「補特伽羅實有為依者,謂於自在我,唯一,造因,見者等之我,雜染,離欲,見道,修道,已作之所依,於如是等中能執起諸分別。

「實質能取」的所緣之類別,有九種1)自在之我(2)自在我是一(3)是造因之我(4)是見境之我(5)雜染為自在之我(6)具世間道離欲之我;以及(7)出世間見道(8)出世間修道(9)道作用所依之力。如此九種實質所緣,故實質能取有九種。如是,緣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實質能取分別)也有九種。

(二)假有能取分別。

總的來說,此中「假有」意謂假有法,如補特伽羅是依於五蘊隨一假立的法,常、虛空等也是假有法。如是,「假有能取」就是:以「假有法為所緣」之能取。例如,執補特伽羅假有之認知、執虛空假有之認知等等。如是,「假有能取分別」就是:緣於自己的所緣境「執假有法之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要言之就是:以「執假有法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例如,以「執補特伽羅假有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知、以「執虛空假有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知,諸如此類。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所說則是:「士夫假有所依者,謂於執蘊,處,界,緣起,清淨,見道,修道,勝進道,無學道,於如是等中能執起諸分別。

「假有能取」的所緣之類別,有九種1)蘊為假有(2)十八界為假有(3)處為假有(4)十二緣起支為假有(5)三十七菩提分為假有(6)見道為假有(7)修道為假有士夫(8)勝進道為假有(9)無學道為假有。如此九種所緣,故「假有能取」有九種。如是,緣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假有能取分別)也有九種。

總之,如上所說四種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染污所取分別、清淨所取分別二者中,先壓伏對治前者,其後壓伏對治後者,因為,染污品的過患容易被察覺與對治,清淨品上的過患則不易察覺與對治。善法上的執實及各種過失比較難以察覺與對治,例如,無益解脫的善(成為輪迴因的善)是有的,緣彼善法的執實及煩惱也是有的。

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二者之中,先壓伏對治前者,其後壓伏對治後者,因為前者比後者容易被察覺與對治。比如,先對治實質能取分別——破除「執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分別知」為諦實成立;其後,再對治執假能取分別——破除「執補特伽羅為假有之分別知」為諦實成立,譬如所謂「先通達勝義諦,後通達世俗諦」,也就是說,先行破除諦實,其後通達假有,因為通達彼二有難易之差別,因為,遮除執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後才能理解補特伽羅是假有,其前後次第的對境並不相同。猶如此般,從具境認知的角度來說,實質能取分別比較容易被察覺,假有能取分別則難以察覺,所以,修習對治實質能取分別較為容易,對治假有能取分別則較為困難。

再者,或是將其各自的定義安立為——

實質能取分別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假有能取分別」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實質能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假有能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實質能取俱生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假有能取俱生分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所表述分二

一、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

《地道建立》中所說「見道所斷之所知障四種分別」與「修道所斷之所知障四種分別」,就是依據第五品中的闡述。

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頌文:「轉趣及退還,其所取分別,當知各有九,非如其境性。」如是顯示:轉趣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此中,所謂轉趣,也就是「趣入」之義。所謂退還,以藏文字義而言則是「反回」或「反轉」之義。「反」是一個遮詞。「反回」就是反回於此,比如,反非瓶,就是從非瓶反回於瓶。以此處而言,就是反非菩薩道應取事,從非菩薩道品應取事反回,就是反回於菩薩道應取事。如是,退還所取分別,就是以「非菩薩應取事」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轉趣所取分別,則是以「菩薩應取事」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中說:「展示逆緣所斷品四分別,即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由『由異生聖別……』等簡示能取分別。由『自性及種性……』等廣說轉趣所取分別,由『墮三有寂滅……』等廣說退還所取分別。由『所取及所捨……』等廣說實執能取分別,由『不如所為生……』等廣說假執能取分別。」如文所說,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如是,所取分別簡示為二種: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其各自的體性,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中說:「所知障見所斷轉趣所取分別的體性有的,彼緣作為自之所緣境的菩薩道的轉趣品之法而執為實有受用品的分別實執,即為彼之體性。所知障見所斷退還所取分別的體性有的,彼緣作為自之所緣境的菩薩道的退還品之法而執為實有受用品的分別實執,即為彼之體性。

「退還所取分別」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轉趣所取分別」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退還所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轉趣所取遍計執」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退還所取俱生執」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轉趣所取俱生執」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一)退還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的頌文:「墮三有寂滅,故智德下劣,無有攝受者,道相不圓滿,由他緣而行,及所為顛倒,少分與種種,於住行愚蒙,隨行即所謂,九分別體性,退還品有依,聲聞等心生。」退還所取分別是以「小乘道與果等九種境」而建立。其定義如前所說,換言之就是:緣「小乘道所修法及所證果為棄捨品之所受用」而執為諦實成立的分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中所顯示九種菩薩所應棄捨事,以彼九種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退還所取分別。九種菩薩所應棄捨事——

1)墮輪迴與涅槃任一邊,聲聞獨覺道果證德下劣。

2)遠離善方便善知識,故無攝受,增上緣之善知識攝持下劣。

3)非一切所知障的對治,故修習之道不完善。修利他之方便下劣。

4)由他緣行於解脫,最終仍須觀待如來等教授。修自利之方便下劣。

5)不趣入一切眾生之殊勝大心等三大所為,故所為顛倒錯誤。修二利之方便下劣。

6)斷德下劣,僅修習煩惱障之對治的緣故,但斷少分。

7)證德下劣,僅得初果預流果等種類證德。

8)僅安住小乘道,未斷一切無明隨眠的緣故,不知安住大乘道及以其道而行,故是下劣。

9)一切相智隨行一切涅槃且是所證,因為彼智能含遍大乘斷證全部類屬,故是徹底究竟,小乘道果具缺失,故非所取。

(二)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文:「自性及種姓,正修行諸道,智所緣無亂,所治品能治。自內證作用,彼業所造果,是為轉趣品,所有九分別。」轉趣所取分別是以「大乘道與果等九種境」而建立。其定義如前所說,換言之就是:緣「大乘道所修法及所證果為應取之所受用」而執為諦實成立。要言之就是:執「大乘道與果為應取事」為諦實成立。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中所顯示九種菩薩所應取事,以彼九種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轉趣所取分別。九種菩薩所應取事——

1以無而無,不證之自性。菩薩總所趣事為六度,因勝義非有;勝義非有之無上菩提果也是勝義無得,然而名言則有可得之果。

2)趣入不動地等,故佛種性決定。

3)證悟如幻化,如實成辦見道。

4)道所緣無錯亂智。

5)由先見功德與過患之所取所捨,而有所知障之能對治、永害所治之異品。

6)依道果自利功能,一切染污皆遠離,故是大乘自內證。

7)依道果利他功能,大乘種性決定者遠離下劣非妙之聲聞等地。

8)依利他之業,隨順所化意樂,現變化身利益有情。

9)由善巧方便之力,安立一切眾生於涅槃果。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異生聖差別,分眾生實假,是能取分別,彼各有九性,若所取真如,彼執為誰性,如是彼能取,自性空為相。」總的來說,大乘之見道所斷執實分別,有二種:凡夫執著眾生為實有、由聖者差別執著士夫為假有。以彼二為所緣而承許能受用者為真實之分別的能取。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各有九種,因為各自的所緣各有九種。

(一)實質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持取及拋捨,以及於作意,三界相繫屬,安住與執著,法性唯假立,貪執及對治,失壞如欲行,應知初能取。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說:「於世俗如幻中取捨者。不思惟諸法真實而作意者。由法性而繫著三界者。不住空性中而住者。不執著實事而執一切者。由無實有故諸法唯施設者。由不貪著通達彼真實而於無所執著為前導之耽著者。以平等性觀修之對治而對治者。由不正解般若波羅蜜多則如所欲往而礙著。如是等中,以執著真實實有法,即是第一能取分別之九行相,承許是見道加行階段之所應斷。

如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實質能取分別的所緣,有九種——

1取功德、捨過失之能受用者。

2)作意實有之能受用者。

3)由法性而繫屬三界之能受用者。

4)執一切法實有而安往之能受用者。

5)執著一切皆無我之能受用者。

6)通達法義皆唯假立之能受用者。

7)以不貪為前導而耽著之能受用者。

8)以平等性觀修而對治之能受用者。

9)失壞如欲往一切相智經久稽留之補特伽羅。

如上所示九種所緣,以彼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實質能取分別。

(二)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如為必不生,於道執非道,具滅之生起,實法具不具;住與壞種姓,不求及無因,緣於諸外敵,餘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說:「以聲聞等之必然所生,必定不能產生如實所為。非自所希求之道,故於他道執為非道。因果以世俗本性而生滅。無障礙與反面顯現,故一切實有法有具與不具。如存於空中之鳥而於色等上安住。由發起菩提心等,故聲聞等種姓壞滅。沒有比真如更殊勝之法,故無欲願。依於勝義諦而無因。以重習吝嗇之本性,緣天魔等外敵之實有法。以執著假立之實事,是第二類九種能取分別,承許是見道之心與心所趣入分際所應斷。

如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假有能取分別的所緣,有九種——

1)唯修小乘道不能如所為事出生三大之假士夫。

2)離小乘道執六度為非道之假士夫。

3)執因果以世俗自性而生滅之假士夫。

4)執一切道性實有相續具不具之假士夫。

5)執色等實有而安住之假士夫。

6)由發心等失壞聲聞等種性之假士夫。

7)唯以證空性為滿足不更希求佛果之假士夫。

8)不修般若波羅蜜多因之假士夫。

9)執魔等外敵障礙菩提之假士夫。

如上所示九種所緣,以彼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假有能取分別。


二、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

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菩薩道的轉趣品』之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轉趣所取分別』的能安立。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又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菩薩道的退還品』之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退還所取分別』的能安立。

(一)轉趣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略述與廣說,佛所不利濟,三時無功德,及於三妙道,此所取分別,加行相行境。

以對境方面而建立九種,從「將略述與廣說經典之所趣入品執為諦實有」乃至「將三種妙道之所受用品執為諦實有」。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攝受愛樂略說的有情之略述教法。攝受愛樂廣說的有情之廣泛教法。由不如所宣慇勤修習,故佛不利濟。生者已滅,故無加行道功德。由不具正生之因而無見道之功德。未來無有,故無修道功德。息滅顛倒錯誤等,故於涅槃加行之道。正見空性,故於見道。能修無自性,故於修道。於如是等中所取之初分別,是此階段之應斷,故是修道之加行階段之九種具境。

如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修道所應斷「轉趣所取分別」有九種——

1)執「略說教法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2)執「廣說教法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3)若不如說修行則佛不攝受——執彼對治修般若波羅蜜多瑜伽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4)觀待見道已滅故,加行道功德於勝義無、於名言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5)由無四邊因生故,見道功德於勝義無、於名言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6)由未來無實物故,大乘修道功德於見道時無,於修道時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7)由止息常樂我淨四顛倒故——將能得涅槃之加行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8)緣新證空性之見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9)由修習已證勝義無自性故——將大乘修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二)退還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第二心心所,許趣入有境。不發心作意,菩提之精隨,作意小乘法,不思大菩提。修習及無修,與彼等迴翼,非如義分別,應知是修道。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由遠離善知識等,故不生菩提之心。無有緣佛之殊勝福德,故不作意勝菩提。是聲聞種性,故作意彼乘法。是獨覺種性,故證彼乘法。未修般若波羅蜜多,故不作意正等菩提。由有所得而修習。由無所得而無修。由無所得亦無不得,故無修亦無不修。顛倒錯誤耽著,故非如實義。第二所取分別乃是彼分際所應斷除,故是修道之心與心所分際之九種具境。

如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修道所應斷「退還所取分別」有九種——

1)二乘資糧道位由離大乘善知識等,故不發大菩提心——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2)由無「為利他而希求成佛」之殊勝福,故是不作意超勝菩提——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3)因為是聲聞種性故,故作意於聲聞乘法——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4)因為是獨覺種性,故現證獨覺乘法——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5)不修般若波羅蜜多,故不思惟正等菩提——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6)由有所得,修般若行相——緣彼大乘所遮法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7)由不能緣真實義,故不修真實義——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8)由不緣真實義,故亦無能修彼;由無常等不能無得,故亦非無修無常等——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9)由顛倒執真實義,故於不如實義分別執著——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實體有能取』而執為實有能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實質能取分別』的能安立;假有能取亦由彼類推。

(一)實質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假立有情境,施設法非空,貪執決擇性,行實及三乘,供養不清淨,行持極亂壞,彼第一能取,當知是經說。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由實有不生故假立有情。僅是顯現故施設法。遍行一切故,一切相智等法非空性。於任何時處不斷執著,故貪執法。通達無自性,故決擇諸法。不求所為,故專為時有法而行。色等不可得故,三乘之出離者。未如實趣入,故供養不清淨。修習施等可得,故顛倒所行相。如同前面能取分別般,修道加行分際之九種具境。

1)緣「『自主補特伽羅實有不生,乃依五蘊施設為有情』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2)緣「『觀僅於蘊等上施設法、色等諸法僅以名言識顯現』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3)緣「一切相智等法並非名言亦無之空性,乃是於三智之法安立補特伽羅」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4)緣「未斷一切執著,故於諸法起實貪著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5)緣「能簡擇諸法實性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6)緣「不求三所為事而求苦寂滅事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7)緣「由色等不可得,故三乘出離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8)緣「『未正知法性,故施主等供養未能清淨』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9)緣「『於布施等執實而修,故破壞波羅蜜多正行』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二)假有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如彼之體性,三智之障三,靜道真如等,相應不相應,無等及苦等,諸煩惱自性,無二中迷惑,許為次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未全然了知一切相,故迷惑於一切相智之障。未全然了知一切道,故迷惑於道相智之障。未全然了知一切,故迷惑於一切智之障。未全然了知般若波羅蜜多,故迷惑於一切寂靜之道。未全然了知色等所知及真如,故迷惑於與真如相應不相應。未全然了知魔等之自性,故迷惑於無平等性。如言執義,故迷惑於苦等諦。未全然了知貪等之自性,故迷惑於煩惱本性。未全然了知所取能取之性相,故迷惑於無二。如是等中,如前是能取次分別,許為修道之心心所,正趣階段之九種具境。

假有能取分別承許為九種具境認知,因為,從對境方面區分為九種——

Ø      迷惑於「三智」之所緣,如下三種:

1)「未盡解一切相皆空,故迷惑於一切相智」之假立士夫。

2)「未盡解三乘一切道,故迷惑於道智」之假立夫。

3)「未盡解一切事,故迷惑於一切智」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道之本質」,如下一種:

4)「未盡解般若波羅蜜多,故迷惑於一切寂靜道」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道之所緣」,如下二種:

5)「未盡解真如等與色等相應即二諦為一性,不相應即二諦為異性;因為,不解色等所知、諸真如有法,以及法性,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6)「未盡解障礙大乘道之魔等為自性空,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真實義理」,如下一種:

7)「未盡解苦等四諦法性,將宣說無常等經典義理執為究竟真理」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所斷之本性,如下一種:

8)「未盡解煩惱之自性,因為不解貪等之客性與真如性,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粗品法無我」,如下一種:

9)「不解二取相空」之假立士夫。

緣彼九種任一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就是假有能取俱生執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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