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0日 星期一

略釋:無表色、法處色



略釋:無表色、法處色
倉忠仁波切
首先必須清楚:法處、法處色,彼二不同。
法處的性相:唯是意知所緣的境。簡言之,我們的五根知無能直接緣及的法類,皆是法處,乃是意知的所緣境。分為四種:法處色、心類法、不相應行、無為法。例如,常、虛空屬法處,但不是法處色。
法處色的性相:唯顯現於意知的堪為色。法處色並非我們的眼知所見,而是於第六意知顯現而見。要言之,彼法是色且僅於意知中顯現,就是法處色。又,法處色並不是義共相,義共相是分別知的顯現境,並不是色。總的來說,法處色屬色,但是,唯識宗有不同的主張。
《俱舍》論述中是安立為「無表色」,其是相對於「表色」而言,凡是「唯意根所緣色」皆是無表色。五根、五境是外在粗分表色,無表色則是內在細分色。由內心強烈動機推動而有的外在行為,乃是表色;由內心強烈動機的跡印,而於相續中留存防惡或防善之功用法,此法並不直接顯現於外在,故稱無表色。此中,因為此法不直接顯現善或惡於外在,故名為「無表」;因為不是心類、不相應行,而是補特伽羅相續所攝的色,卻又不是極微聚集所成,故不是質礙變壞之物質,故名為「無表色」。《俱舍》及相關論述中闡明,無表色是由強烈善、惡的動機之跡印而有,故唯有善、惡二性,這是以修行解脫而言。
無表色的事例,修白骨觀所顯現色、戒體等。例如,律儀無表色,有三種:(1)別解脫律儀無表色——捨棄身語過失的戒律能於相續中產生無表色,唯欲界有。(2)靜慮律儀無表色(定共戒之戒體)——與入定俱得之律儀戒體。例如,由入色界定而自然獲得捨棄身語過失之功用法。(3)無漏律儀無表色(道共戒之戒體)——與無漏道俱得之律儀戒體,由無漏道而自然獲得捨棄身語過失之功用法。
《大乘上阿毗達摩》則安立為「法處色」或稱為「法處所攝色」,分為五種,有屬善、惡、無記三類,皆是僅存於無分別意知顯現的色。
1)極略色。粗分色法的別別支分,被第六意知分析至極邊際,僅存於意知所顯現的極微塵。比如,一顆石頭被分析至最細分,僅存於意知所顯現的極微塵。
2)極迥色。僅存於意知所見的清晰影像之色法。該分色法,並非眼知所見色處,例如,眼知所見的天空清澈相是色處,僅屬意知所見的天空清澈相,則是極迥色。
3)受所引色。如無表色。包括依受戒於相續中所引發的律儀無表色,或是非律儀無表色、非律儀非不律儀無表色。
4)遍計所起色。由意知明現之五根的相、五境的相等等,乃至虛空花等等。例如,夢知(屬第六意知)明現的色,夢中所顯現的動物、風景等等。又如,修不淨觀由意知明現大地遍佈白骨相狀。修不淨觀乃是依第六意相應三摩地之力修習,而於第六意知明現而見。
5)定自在所生色。依三摩地自在力所明現之色聲等諸色法。例如,菩薩聖者依定力將水化現為火、火化現為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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