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

倉忠仁波切的《佛教四部宗義略釋》中說:經部宗不承許佛的色蘊是佛。

 

*倉忠仁波切的《佛教四部宗義略釋》中闡述【經部宗】時說__

 

聲聞、獨覺及菩薩三種種性,積聚資糧的時期皆是於四個有學道的階段。不承許佛的色蘊是佛,此一主張與毗婆沙宗是相同。

 

*《宗義寶鬘》闡述【經部宗】時說__

 

此宗除了主張「無退法阿羅漢」與「佛的色蘊是佛」以外,其他有關三乘證果方式等都與毗婆沙宗相同。

 

*《宗義建立》闡述【經部宗】時說__

 

因為三種姓的行者在積聚資糧時,是在四個有學道位的階段積聚資糧的,因此主張佛的色蘊是佛。

_________________


對此,有法友一再提出質疑:倉忠仁波切的書中說「經部宗不承許佛的色蘊是佛」,這是不是說錯了?或是,翻譯者譯文發生錯誤?


此一質疑,不只出現過一次。其實,解釋本文的書中有說出概要的理由。但或許,讀者不解仁波切老師的用意「我的書中這樣提出,也就能引發初階學習者去思辨,那麼學習者就能學得到。」因此,又再一次請示上師並確定說明___

 

倉忠仁波切的書中所說「經部宗不承許佛的色蘊是佛」。這是依據班欽索南札巴大師的《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一品表述三寶時所說,其中先引《俱舍》的頌文「皈依成佛僧,無學二種法,及涅槃擇,是說具三皈滅」,然後該論解釋說:「於此,二種色身佛不是佛寶,因為這是往昔菩薩的種續流,故許為苦諦。」我們由此應知,這是以隨順於《俱舍》的【隨教行經部宗】而言。


所以,就像倉忠仁波切的《佛教四部宗義見解明釋》中說出概要理由:(1)婆沙經部二宗建立三寶的角度是相同,主張三寶隨一皆是無漏。(2)此二宗主張,菩薩於一座間證獲加行道至無學道而成辦佛果位。所以,佛聖者的色蘊,乃是加行道位時補特伽羅的色蘊之續流,因此,佛聖者的色蘊是苦諦,不是無漏,不是佛寶。

______________


《宗義寶鬘》及《宗義建立》中所說的,理應是以【隨理行經部宗】而言,那麼就應以隨順大乘的地道而去理解,所以,也就不是從加行道一座證獲佛果。


其實,以上兩種說法都有所依的正確理由,所以,初階學習者切莫以自己有限的了解而以偏蓋全,或是興誹謗。


觀音慈悲講堂  合十

 

 


2020年10月11日 星期日

略釋~上師、根本上師、具三恩根本上師

 


上師、根本上師是同義,因為,此中「根本」意謂道之根本。心續中諸道的根本乃是依於上師而有的,故將上師稱為根本上師。又,我們依止釋迦摩尼佛的教法而於心續中產生諸道,既是依止釋迦摩尼佛的教法,也必定是依止釋迦摩尼佛,因為,就是從釋迦摩尼佛開始傳承教法。如是,釋迦摩尼佛與諸上師皆是我們的根本上師。

根本上師分為:(一)傳承根本上師、(二)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法續上直接從其獲得教授之根本上師。

無論直接或間接從其獲得傳承教授,彼等大師皆是傳承根本上師。從釋迦摩尼佛乃至觀音上師尊者、甘丹赤巴法王等等,諸上師皆是傳承根本上師。但是,直接從其座前獲得傳承教授,則是法續直接傳承上師。依於上師座前獲得傳承教授,這種情形有很多,例如,從觀音上師尊者座前獲得教授、口傳或灌頂,因此,觀音上師尊者是我們的法續直接傳承根本上師;但是,觀音上師尊者的法續直接傳承根本上師,則是我們的傳承根本上師,並不是法續直接傳承根本上師,因為我們沒有直接從其座前獲得口傳或灌頂等。

傳承根本上師、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有三邊差別:(1)是「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周遍是「傳承根本上師」,是「傳承根本上師」不周遍是「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2)是二者。(3)不是二者。

(二)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又分為:(1)法續直接傳承之非具三恩根本上師、(2)法續直接傳承之具三恩根本上師。要言之,就是分為:非具三恩根本上師、具三恩根本上師。此中,具三恩根本上師,又分為:顯教具三恩根本上師、密乘具三恩根本上師。

成為自己的顯教具三恩根本上師,必定具足三條件:從彼善知識座前(1)納受戒法產生戒體,如五戒或菩薩戒等等(2)獲得顯教經論的口傳(3)獲得顯教經論的口訣,也就是解釋的口傳。顯教中無灌頂,並沒有修觀音菩薩本尊、金剛本尊、綠度母本尊等等,僅如《現觀莊嚴論》第六品中有說及隨念天──世間分隨念四大天王行善功德之道,以及,出世間分隨念觀音菩薩功德、綠度母功德之道,彼等並非修習觀音菩薩本尊、綠度母本尊。

成為自己的密乘具三恩根本上師,必定具足三條件:從彼善知識座前(1)接受灌頂、(2)獲得密乘經論的口傳、(3)獲得密乘經論的口訣,也就是解釋的口傳。例如,不論顯教或密乘,觀音上師尊者是我的具三恩根本上師。

又,以口傳經論而言,有二分:(1)僅是口傳,只是念誦傳授並無解釋。(2)解釋的口傳──念誦之後並且解釋。例如,從觀音上師尊者座前獲得《菩提道次第廣論》的解釋口傳。

總之,上師、根本上師是同義。無論直接或間接從其座前獲得教授者,皆是傳承根本上師。直接從其獲得教授之傳承上師,則是法續直接傳承之根本上師。具三恩根本上師,則是以具足三種條件而成立。如是,造此論的大師是各位的傳承上師,但以我個人而言,則是具三恩根本上師。

每一位修者可以有多位根本上師、具三恩根本上師。又,根本上師中更有特別具恩者,例如,宗喀巴大師有一百多位老師,其中就有特別具恩的根本上師。再者,如果諸上師不存在,我們就不能獲得佛法的教授,因此,我們切勿認為「沒有直接聽過傳承上師教授佛法,所以,彼等大師不是我的上師。」這種觀念是不正確的!

略標四聖諦十六行相

 

略標~四聖諦十六行相

摘錄自《現觀莊嚴論釋》

一、辨識十六邪分別:

1)於「苦諦」誤執:清淨、安樂、常、執我,四種。

2)於「集諦」誤執:執苦是「無因」與「違逆因」二種。後者又分:(I)執唯是一因所成。(II)執是大自天等其他經思考後所成。(III)執本性為常而分際變異。

3於「滅諦」誤執:絕無解脫、將一些有漏之特法執為解脫、將一些苦之特法執為圓滿解脫、執痛苦雖有完盡但仍回復。

4)於「道諦」誤執:絕無解脫道、串習無我不應為道、僅是些許禪定之特法為解脫道;沒有能捨離痛苦有法之道。

二、辨識與其相反的十六聖諦行相。

1苦諦的行相:

I)是「無常」之行相,因為時而生故。

II)是「苦」之行相,因為是具惑業之所依故。

III)是「空」之行相,因為無另外其他掌控之我故。

IV)是「無我」之行相,因為自主我的本質不存在故。

2)集諦的行相:

I)是「因」之行相,因為有漏業與愛是自果痛苦的根本故。

II)是「集」之行相,其所有行相一再產生故。

III)是「生」之行相,強力產生彼苦故。

IV)是「緣」之行相,輪迴愛欲是自果痛苦的俱生緣故。

(3)滅諦的行相:

I)是「寂滅」之行相,以對治力完全盡痛苦之離繫故。

II)是「靜」之行相,是斷除煩惱之離繫故。

III)是「妙」之行相,因為是利益、安樂之解脫故

IV)是「離」之行相,是不再回復之有法解脫故。

(4)道諦的行相:

I)是「道」之行相,現證無我智令解脫之道故。

II)是「如」之行相,從事煩惱的直接對治故。

III)是「行」之行相,現證心的究竟本性之智故。

IV)是「出」之行相,使痛苦不再回復的有法之對治故。

摘錄自《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

四聖諦的字義——

苦等四,為何稱為諦?如是說的理由有的,(總的來說)即苦集二者為所斷品、滅道二者為所取品,此如彼經教所教誡為真實,故謂「諦」。(個別來說)以諸聖者於四諦實相如實親證,故謂「諦」;諸凡愚不如是證悟,故謂「聖諦」。

住於顛倒尋求解脫道的諸外道於四諦上顛倒住於十六種宗見,此諸善為遮破已,而於四諦上決定十六行相。

   苦諦的定義:安立為一有漏果位那一分的染污品諦。

此中「有漏果位」,就是意謂「由自因集諦所生的果」。

顛倒住於苦諦行相之執淨、樂、常、我四種的對治,是說苦諦四行相:空、苦、無常、無我。

ü  有漏取蘊有法,是空,以空了他義的清淨之我故;

ü  有漏取蘊有法,是苦,以由惑業他所自在故;

ü  有漏取蘊有法,是無常,以有時而生故;

ü  有漏取蘊有法,是無我,以自主我之體性不成立故。

    集諦的定義:安立為一有漏因位那一分的輪回所攝的染污品諦。

此中「有漏因位」,就是意謂「能生有漏苦諦之因」。

顛倒住於集諦行相,是執苦為無因、執唯由一因而作、執為由大自在天等之心先行轉動而作、及執自性為常分位為無常。彼對治,說集諦四行相:因、集、生、緣。

ü  有漏的業及貪愛二者有法,是因的行相,以是苦的根本者故。

ü  有漏的業及貪愛二者有法,是集的行相,以常常能生自果苦故。

ü  有漏業及貪愛二者有法,是極生的行相,以是猛利能生自果苦故。

ü  有漏的業及貪愛二者有法,是緣的行相,以是自果苦的俱作緣故。

 

   滅諦的定義:安立為一以能得自(滅諦)的道諦而斷除所斷品的所離(斷除所斷後所得之離繫分)

顛倒住於滅諦行相是——執毫無解脫、執有漏的某些特法解脫、執煩惱的某些特法為解脫、及執煩惱雖一次斷除仍會再起。彼對治,說滅諦四行相:滅、靜、妙、離。

ü  無餘斷盡惑業的所離有法,是滅的行相,以是遮滅苦的所離故;

ü  無餘斷盡惑業的所離有法,是寂靜的行相,以是息滅煩惱的所離故;

ü  無餘斷盡惑業的所離有法,是妙的行相,以是為利樂體性的所離故;

ü  無餘斷盡惑業的所離有法,是離的行相,以是苦再不生起的所離故。

   道諦的定義:安立為一作為自所得品滅諦的能離因之聖者心續的清淨諦。

此中「自所得品滅諦」,意謂透由修道諦所獲得的就是滅諦。

顛倒住於道諦行相是——執毫無解脫道、執證無我智慧非解脫道、執以某些靜慮的特法為解脫道、執沒有能完全盡除苦的解脫道。彼四種的對治說為道諦四行相:道、理、行、出。

ü   現證無我的菩薩見道有法,是道的行相,以是能趣行解脫之道故;

ü   現證無我的菩薩見道有法,是理的行相,以是煩惱的對治道故;

ü   現證無我的菩薩見道有法,是行的行相,以是在親證道的實相之上而為非顛倒行故。

ü   現證無我的菩薩見道有法,是出的行相,以是從根本能滅盡苦及煩惱之道故。

有問:四諦是相違或不相違呢?回答:彼理有的。雖然苦諦不含遍為集諦,但集諦必含遍為苦諦;(苦諦與集諦有同位)。苦諦等三者則是相違。

安立十六行相各自相違或不相違,是有的。苦諦四行相相違,其他諸諦各三項的四行相則為同義。

ü  苦諦的四行相──空、苦、無常、無我──相違

ü  集諦的四行相──因、集、生、緣──同義

ü  滅諦的四行相──滅、靜、妙、離──同義

ü  道諦的四行相──道、理、行、出──同義

摘錄自  倉忠波切  教授

   苦諦之四行相:無常、苦、無我、空。

以此四行相,破除外道「常、樂、我、淨」之邪見。

Ø  無常行相——諸有為法是剎那性,前法滅時,後法生起,以此而說苦諦諸法是無常。

Ø  苦行相——有漏五蘊是業及煩惱之力所生,以此而說,苦諦諸法是「業及煩惱」之體性,故是苦行相。

Ø  無我行相——以四部宗派共許而言是「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空」之無我。苦諦之法,是無自性為空。中觀自續以下而言是「補特伽羅獨立實體無我」。

Ø  空行相——主要是意謂無清淨的我,或是「常一自主之我空」。

  集諦之四行相:因、集、生、緣。

以此四行相破除外道「無因生」與「單一因而生」等邪見。

Ø  因行相——集諦是苦果的因。以此行相破除外道認為:苦是無因生。

Ø  集行相——諸苦是因緣聚合所生,主要是由「業及煩惱」之集所生。以此行相破除外道認為:一切事物由某一造物主所生,破除單一因所生。

Ø  生行相——由業與煩惱之力所生,且能再引生後來果,如是生。以此行相破除外道:一切事物由造物主所生,且造出後不再繼續生。

Ø  緣行相——外道認為我是常,我所依的蘊體雖是無常,但它的主體是常。以此行相予以破除之理:我所依的蘊體既是無常,則理應無任一常法堪能施設於無常法之上。

或者,直接以「業及煩惱」而理解集諦之四行相:

1業及煩惱是因位,乃是苦的根本因,如是第一行相因。

2由業及煩惱一再生起諸苦,乃是苦的聚集,如是第二行相集。

3業及煩惱生諸多輪迴苦,且再引生後來輪迴苦,如是第三行相生。

4業及煩惱之集諦,乃是俱生緣,如是第四行相緣。


  滅諦四行相:滅、靜、妙、離。

以此四行相,破除外道「執取與滅諦相違」之增益邪見。

Ø  滅行相——滅諦是斷滅一切苦及苦因。以此一行相,破除外道認為:無真正斷除苦之解脫。

Ø  靜行相——斷離一切苦,故是寂靜。破除外道認為:獲得某些暫時安樂是究竟解脫真實樂,例如,認為獲得色界天就是獲得真實安樂。

Ø  妙行相——意謂妙善圓滿。所證獲的諸種功德是妙善。以此一行相,破除外道認為:以某種對治煩惱的特法就能證獲解脫。

Ø  離行相——意謂遠離一切諸過失。以此一行相,破除外道認為:煩惱雖一次斷除,卻仍然會再生起。只是暫作對治或壓伏煩惱,並未予以根本斷除,當然必定又會再生煩惱。例如,修禪定而投生無色界有頂天的眾生,因為生於有頂天之業盡而墮生三惡趣。

或者,如此理解滅諦四行相:

1——滅諦是滅除苦的緣故,是滅行相。

2——滅諦是淨除煩惱的緣故,是靜行相。

3——滅諦是具解脫安樂果的緣故,是妙行相。

4——滅諦是已遠離諸苦、苦畢竟不再生,故是離行相。


   道諦之四行相:道、如、行、出。

此四行相,乃是相對於滅諦四行相所要斷除而言。

Ø  道行相——破除外道不承認有完全斷苦的解脫道。

Ø  如行相——破除不承許通達空性之智是解脫道。

Ø  行行相——對治執以某些靜慮特法為解脫道。

Ø  出行相——破除沒有完全盡除苦的解脫道。

或者,如此理解道諦四行相:

1——現量通達空性之見道,是殊勝解脫道。

2——見道是正對治煩惱,如是能正對治煩惱的緣故,故稱為如。

3——見道是無顛倒見真諦的緣故,故稱為行。

4——道諦是能從根本上斷除煩惱,故稱為出。

 

略標~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

 


依據《現觀莊嚴論》及相關的闡釋論述,僅此標示出——第一品中的總說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以及,第五品「見道頂加行」與「修道頂加行」中所顯示的所知障之四種分別。再者,以中觀自續派而言應當理解所破為「諦實成立」,以應成派則是以「自性成立」為所破。又,菩薩加行道煖等四位,僅能壓伏對治遍計法我執之四種分別,但無能斷除而遠離;菩薩見道無間道與解脫道則是正對治斷除遠離遍計法我執;菩薩修道無間道與解脫道則是正對治遠離俱生法我執。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所表述

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之數量決定——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頌文:「由所依對治,二所取分別,由愚蘊等別,彼各有九種。」以所依之差別而建立所取分別的二種類別,以「染污事」所依建立「染污所取分別」,以「對治事」所依建立「清淨所取分別」,彼二各有九種。

《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的頌文:「由實有假有,許二種能取,自在我等體,蘊等依如是。」能取分別也區分為二類,從「補特伽羅實有」的角度建立「實質能取分別」,以「士夫假有」的角度建立「假有能取分別」,彼二也各有九種。

如班欽索南札巴大師《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闡釋第一品說:「由於境所取與能取二者數量決定,所以,此示分別心(法我執上安立的分別)也是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個別上,由於境所取有染污之法與清淨之法二者數量決定,所以,所取分別有『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由於有境能取有假有能取與實質能取二者數量決定,所以能取分別也有『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二者數量決定,悉得成立故。

法我執所知障是菩薩道主要所斷品,所知障「能取分別」與「所取分別」是有的,前者以「境(所取)」為所緣而建立,後者以「具境(能取)」為所緣而建立。又,彼二各有二種類別。如是,所知障四種分別是有的。以《現觀莊嚴論》及相關論述第一品中所說,就是:(1)染污所取分別(2)清淨所取分別(3)實質能取分別(4)假有能取分別。前二者是「所取分別」的類別,後二者是「能取分別」的類別。再者,法我執分為見道所斷遍計法我執、修道所斷俱生法我執,所以「見道所斷遍計法我執之四種分別」是有的,「修道所斷俱生法我執之四種分別」也是有的。

總說:能取所取分別的體性——

賈曹傑大師的《現觀莊嚴論明義釋心要莊嚴疏》中說:「能所取雖有許多理規,但此處如同喇嘛大譯師所承許:『所受用』當作所取,『能受用』當作能取。也就是,前者歸屬於煩惱與清淨所攝,後者歸屬於補特伽羅與智慧所攝;二者又從所緣方面分為九種。所以,『執著所受用為真實』以及『執持能受用為真實』就是所取分別、能取分別之意義。」簡要言之,「所取分別」歸屬於煩惱或清淨二分任一,「能取分別」的歸屬於補特伽羅或認知任一,彼二種分別從所緣方面建立為九種。如文所說,所取分別是「執所受用為諦實」,能取分別是「執能受用為諦實」。

個別而言,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一品中說:「雖有如是主張,但自宗認為,其實是就彼二者而言,因為緣所緣境『所取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實執,彼安立為此示所知障『所取分別』;緣『所緣境能取法』而執為『實有能受用品』的實執,彼安立為此示所知障『能取分別』。由彼表喻,也得有力了解所知障『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者,以及所知障『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二者——彼四者的體性。」

1)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諦實執

1-1)染污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染污品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之諦實執。

1-2)清淨所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清淨品所取法」而執為諦實有所受用之諦實執。

2)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2-1實質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2-2)假有能取分別:緣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法」而執為諦實有受用之諦實執。

又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一品中所說:「若是此示所知障分別,則不必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因為,緣聲聞緣覺之道果而執為實有菩薩道之退還品的實執,彼為此示所知障分別故。

若是《現觀莊嚴論》中所顯示的所知障分別,則不一定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為何這麼說?《現觀莊嚴論》第一品中表述「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其中,所取分別有「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二種,這是以所緣染污品或所緣清淨品而建立。然而,第五品「頂加行」中則闡述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由此表述出「緣小乘道果執為諦實有菩薩道退還品之諦實執」(退還所取分別)與「緣大乘道果執為諦實有菩薩道趣入品之諦實執」(轉趣所取分別),彼二不是染污所取分別與清淨所取分別任一,也不是實質能取分別與假有能取分別任一,如是,彼二是《現觀莊嚴論》中所顯示的所知障分別,但不是所知障所取分別與能取分別隨一。

所取分別染污所取分別、清淨所取分別——

(一)染污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說:雜染事為依者,謂於無明,色等諸蘊,執著名與色,貪著二邊,不知雜染與清淨法,不住聖道,所得,我等,產生清淨,於如是中所取起諸分別。」要言之,以染污品法類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就是所知障染污所取分別。例如,緣煩惱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緣補特伽羅有漏五蘊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

染污所取分別有九種,因為其所緣的類別有九種——緣苦、集總體有二:(1)緣染污無明(2)緣有漏色等諸蘊。緣別的煩惱有四:(3)執著名色染污果(4)貪著常斷二邊(5)於染淨法不知取捨(6)於諸聖道不安住之懈怠。緣別的苦有三:(7)緣有漏樂受、苦受、捨受(8)緣諸受所依之有漏自他等(9)由知受為苦性而厭離引發清淨等;緣彼等執為實有受用就是染污所取分別。

(二)清淨品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說:「對治為依者,謂於蘊,生之門,種性,生,空性,波羅蜜多之義,見道,修道,無學道,於如是等中所取起諸分別。」總的來說,以清淨品法類為所緣境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就是清淨所取分別。比如,以佛身、資糧道、滅諦、道諦、慈、悲、善業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例如,執資糧道為諦實成立之分別、執滅諦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等等。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所說,清淨所取分別有九種,因為所緣的類別有九種——

Ø   緣所知中盡所有性,有四:1)清淨諸蘊(2)諸處所攝生門(3)因緣諸界所攝種族(4)清淨之生緣起還滅。

Ø   緣清淨所知,有一:(5)緣如所有空性。

Ø   緣行者,有一:(6)緣波羅蜜多之義。也就是執著諸行。

Ø   緣道者,有三:(7)緣見道(8)緣修道(9)無學道。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一)實質能取分別。

一般而言,所知可分二類:實質有、假立有。「實質能取」(具境、有境)就是以「實質有」的法類為所緣。「假有能取」就是以「假立有」法類為所緣。「假有能取分別」就是以「假有能取」為所緣而將其執為諦實有之分別心。「實質能取分別」就是以「實質能取」為所緣而將其執為諦實有之分別心。總的來說,比如,緣於自己的所緣境「執瓶分別知之實質能取」,對於「執瓶分別知」執為能受用諦實之分別知。又如,以「執取補特伽羅獨一自主實體之我執」為所緣,將彼執為能受用諦實之分別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中所說則是:「補特伽羅實有為依者,謂於自在我,唯一,造因,見者等之我,雜染,離欲,見道,修道,已作之所依,於如是等中能執起諸分別。

「實質能取」的所緣之類別,有九種1)自在之我(2)自在我是一(3)是造因之我(4)是見境之我(5)雜染為自在之我(6)具世間道離欲之我;以及(7)出世間見道(8)出世間修道(9)道作用所依之力。如此九種實質所緣,故實質能取有九種。如是,緣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實質能取分別)也有九種。

(二)假有能取分別。

總的來說,此中「假有」意謂假有法,如補特伽羅是依於五蘊隨一假立的法,常、虛空等也是假有法。如是,「假有能取」就是:以「假有法為所緣」之能取。例如,執補特伽羅假有之認知、執虛空假有之認知等等。如是,「假有能取分別」就是:緣於自己的所緣境「執假有法之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要言之就是:以「執假有法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例如,以「執補特伽羅假有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知、以「執虛空假有之能取」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之分別知,諸如此類。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一品所說則是:「士夫假有所依者,謂於執蘊,處,界,緣起,清淨,見道,修道,勝進道,無學道,於如是等中能執起諸分別。

「假有能取」的所緣之類別,有九種1)蘊為假有(2)十八界為假有(3)處為假有(4)十二緣起支為假有(5)三十七菩提分為假有(6)見道為假有(7)修道為假有士夫(8)勝進道為假有(9)無學道為假有。如此九種所緣,故「假有能取」有九種。如是,緣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而執為「諦實有能受用」之諦實執(假有能取分別)也有九種。

總之,如上所說四種所知障能取所取分別染污所取分別、清淨所取分別二者中,先壓伏對治前者,其後壓伏對治後者,因為,染污品的過患容易被察覺與對治,清淨品上的過患則不易察覺與對治。善法上的執實及各種過失比較難以察覺與對治,例如,無益解脫的善(成為輪迴因的善)是有的,緣彼善法的執實及煩惱也是有的。

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二者之中,先壓伏對治前者,其後壓伏對治後者,因為前者比後者容易被察覺與對治。比如,先對治實質能取分別——破除「執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分別知」為諦實成立;其後,再對治執假能取分別——破除「執補特伽羅為假有之分別知」為諦實成立,譬如所謂「先通達勝義諦,後通達世俗諦」,也就是說,先行破除諦實,其後通達假有,因為通達彼二有難易之差別,因為,遮除執補特伽羅獨立實質有我之後才能理解補特伽羅是假有,其前後次第的對境並不相同。猶如此般,從具境認知的角度來說,實質能取分別比較容易被察覺,假有能取分別則難以察覺,所以,修習對治實質能取分別較為容易,對治假有能取分別則較為困難。

再者,或是將其各自的定義安立為——

實質能取分別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假有能取分別」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實質能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假有能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實質能取俱生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實質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假有能取俱生分執」的定義:緣於屬自己的所緣境「假有能取」之後,對於能受用的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所表述分二

一、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

《地道建立》中所說「見道所斷之所知障四種分別」與「修道所斷之所知障四種分別」,就是依據第五品中的闡述。

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頌文:「轉趣及退還,其所取分別,當知各有九,非如其境性。」如是顯示:轉趣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此中,所謂轉趣,也就是「趣入」之義。所謂退還,以藏文字義而言則是「反回」或「反轉」之義。「反」是一個遮詞。「反回」就是反回於此,比如,反非瓶,就是從非瓶反回於瓶。以此處而言,就是反非菩薩道應取事,從非菩薩道品應取事反回,就是反回於菩薩道應取事。如是,退還所取分別,就是以「非菩薩應取事」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轉趣所取分別,則是以「菩薩應取事」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中說:「展示逆緣所斷品四分別,即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由『由異生聖別……』等簡示能取分別。由『自性及種性……』等廣說轉趣所取分別,由『墮三有寂滅……』等廣說退還所取分別。由『所取及所捨……』等廣說實執能取分別,由『不如所為生……』等廣說假執能取分別。」如文所說,由「轉趣及退還…」等簡示所取分別,如是,所取分別簡示為二種: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其各自的體性,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中說:「所知障見所斷轉趣所取分別的體性有的,彼緣作為自之所緣境的菩薩道的轉趣品之法而執為實有受用品的分別實執,即為彼之體性。所知障見所斷退還所取分別的體性有的,彼緣作為自之所緣境的菩薩道的退還品之法而執為實有受用品的分別實執,即為彼之體性。

「退還所取分別」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轉趣所取分別」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分別知。

「退還所取遍計執」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轉趣所取遍計執」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遍計分別知。

「退還所取俱生執」的定義:緣於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退還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轉趣所取俱生執」的定義:緣自己的所緣境「菩薩道轉趣品」,對於所受用品執為諦實之俱生分別知。

(一)退還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的頌文:「墮三有寂滅,故智德下劣,無有攝受者,道相不圓滿,由他緣而行,及所為顛倒,少分與種種,於住行愚蒙,隨行即所謂,九分別體性,退還品有依,聲聞等心生。」退還所取分別是以「小乘道與果等九種境」而建立。其定義如前所說,換言之就是:緣「小乘道所修法及所證果為棄捨品之所受用」而執為諦實成立的分別。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中所顯示九種菩薩所應棄捨事,以彼九種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退還所取分別。九種菩薩所應棄捨事——

1)墮輪迴與涅槃任一邊,聲聞獨覺道果證德下劣。

2)遠離善方便善知識,故無攝受,增上緣之善知識攝持下劣。

3)非一切所知障的對治,故修習之道不完善。修利他之方便下劣。

4)由他緣行於解脫,最終仍須觀待如來等教授。修自利之方便下劣。

5)不趣入一切眾生之殊勝大心等三大所為,故所為顛倒錯誤。修二利之方便下劣。

6)斷德下劣,僅修習煩惱障之對治的緣故,但斷少分。

7)證德下劣,僅得初果預流果等種類證德。

8)僅安住小乘道,未斷一切無明隨眠的緣故,不知安住大乘道及以其道而行,故是下劣。

9)一切相智隨行一切涅槃且是所證,因為彼智能含遍大乘斷證全部類屬,故是徹底究竟,小乘道果具缺失,故非所取。

(二)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文:「自性及種姓,正修行諸道,智所緣無亂,所治品能治。自內證作用,彼業所造果,是為轉趣品,所有九分別。」轉趣所取分別是以「大乘道與果等九種境」而建立。其定義如前所說,換言之就是:緣「大乘道所修法及所證果為應取之所受用」而執為諦實成立。要言之就是:執「大乘道與果為應取事」為諦實成立。

《現觀莊嚴論明義釋》中所顯示九種菩薩所應取事,以彼九種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轉趣所取分別。九種菩薩所應取事——

1以無而無,不證之自性。菩薩總所趣事為六度,因勝義非有;勝義非有之無上菩提果也是勝義無得,然而名言則有可得之果。

2)趣入不動地等,故佛種性決定。

3)證悟如幻化,如實成辦見道。

4)道所緣無錯亂智。

5)由先見功德與過患之所取所捨,而有所知障之能對治、永害所治之異品。

6)依道果自利功能,一切染污皆遠離,故是大乘自內證。

7)依道果利他功能,大乘種性決定者遠離下劣非妙之聲聞等地。

8)依利他之業,隨順所化意樂,現變化身利益有情。

9)由善巧方便之力,安立一切眾生於涅槃果。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異生聖差別,分眾生實假,是能取分別,彼各有九性,若所取真如,彼執為誰性,如是彼能取,自性空為相。」總的來說,大乘之見道所斷執實分別,有二種:凡夫執著眾生為實有、由聖者差別執著士夫為假有。以彼二為所緣而承許能受用者為真實之分別的能取。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各有九種,因為各自的所緣各有九種。

(一)實質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持取及拋捨,以及於作意,三界相繫屬,安住與執著,法性唯假立,貪執及對治,失壞如欲行,應知初能取。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說:「於世俗如幻中取捨者。不思惟諸法真實而作意者。由法性而繫著三界者。不住空性中而住者。不執著實事而執一切者。由無實有故諸法唯施設者。由不貪著通達彼真實而於無所執著為前導之耽著者。以平等性觀修之對治而對治者。由不正解般若波羅蜜多則如所欲往而礙著。如是等中,以執著真實實有法,即是第一能取分別之九行相,承許是見道加行階段之所應斷。

如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實質能取分別的所緣,有九種——

1取功德、捨過失之能受用者。

2)作意實有之能受用者。

3)由法性而繫屬三界之能受用者。

4)執一切法實有而安往之能受用者。

5)執著一切皆無我之能受用者。

6)通達法義皆唯假立之能受用者。

7)以不貪為前導而耽著之能受用者。

8)以平等性觀修而對治之能受用者。

9)失壞如欲往一切相智經久稽留之補特伽羅。

如上所示九種所緣,以彼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實質能取分別。

(二)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如為必不生,於道執非道,具滅之生起,實法具不具;住與壞種姓,不求及無因,緣於諸外敵,餘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說:「以聲聞等之必然所生,必定不能產生如實所為。非自所希求之道,故於他道執為非道。因果以世俗本性而生滅。無障礙與反面顯現,故一切實有法有具與不具。如存於空中之鳥而於色等上安住。由發起菩提心等,故聲聞等種姓壞滅。沒有比真如更殊勝之法,故無欲願。依於勝義諦而無因。以重習吝嗇之本性,緣天魔等外敵之實有法。以執著假立之實事,是第二類九種能取分別,承許是見道之心與心所趣入分際所應斷。

如第五品「見道頂加行」中所說,假有能取分別的所緣,有九種——

1)唯修小乘道不能如所為事出生三大之假士夫。

2)離小乘道執六度為非道之假士夫。

3)執因果以世俗自性而生滅之假士夫。

4)執一切道性實有相續具不具之假士夫。

5)執色等實有而安住之假士夫。

6)由發心等失壞聲聞等種性之假士夫。

7)唯以證空性為滿足不更希求佛果之假士夫。

8)不修般若波羅蜜多因之假士夫。

9)執魔等外敵障礙菩提之假士夫。

如上所示九種所緣,以彼等為所緣而執為諦實成立,就是九種假有能取分別。


二、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

所取分別退還所取分別、轉趣所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菩薩道的轉趣品』之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轉趣所取分別』的能安立。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又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菩薩道的退還品』之法而執為實有所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退還所取分別』的能安立。

(一)轉趣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略述與廣說,佛所不利濟,三時無功德,及於三妙道,此所取分別,加行相行境。

以對境方面而建立九種,從「將略述與廣說經典之所趣入品執為諦實有」乃至「將三種妙道之所受用品執為諦實有」。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攝受愛樂略說的有情之略述教法。攝受愛樂廣說的有情之廣泛教法。由不如所宣慇勤修習,故佛不利濟。生者已滅,故無加行道功德。由不具正生之因而無見道之功德。未來無有,故無修道功德。息滅顛倒錯誤等,故於涅槃加行之道。正見空性,故於見道。能修無自性,故於修道。於如是等中所取之初分別,是此階段之應斷,故是修道之加行階段之九種具境。

如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修道所應斷「轉趣所取分別」有九種——

1)執「略說教法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2)執「廣說教法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3)若不如說修行則佛不攝受——執彼對治修般若波羅蜜多瑜伽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4)觀待見道已滅故,加行道功德於勝義無、於名言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5)由無四邊因生故,見道功德於勝義無、於名言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6)由未來無實物故,大乘修道功德於見道時無,於修道時有——將彼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7)由止息常樂我淨四顛倒故——將能得涅槃之加行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8)緣新證空性之見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9)由修習已證勝義無自性故——將大乘修道執為諦實有所取之俱生分別。

(二)退還所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第二心心所,許趣入有境。不發心作意,菩提之精隨,作意小乘法,不思大菩提。修習及無修,與彼等迴翼,非如義分別,應知是修道。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由遠離善知識等,故不生菩提之心。無有緣佛之殊勝福德,故不作意勝菩提。是聲聞種性,故作意彼乘法。是獨覺種性,故證彼乘法。未修般若波羅蜜多,故不作意正等菩提。由有所得而修習。由無所得而無修。由無所得亦無不得,故無修亦無不修。顛倒錯誤耽著,故非如實義。第二所取分別乃是彼分際所應斷除,故是修道之心與心所分際之九種具境。

如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所說,修道所應斷「退還所取分別」有九種——

1)二乘資糧道位由離大乘善知識等,故不發大菩提心——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2)由無「為利他而希求成佛」之殊勝福,故是不作意超勝菩提——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3)因為是聲聞種性故,故作意於聲聞乘法——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4)因為是獨覺種性,故現證獨覺乘法——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5)不修般若波羅蜜多,故不思惟正等菩提——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6)由有所得,修般若行相——緣彼大乘所遮法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7)由不能緣真實義,故不修真實義——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8)由不緣真實義,故亦無能修彼;由無常等不能無得,故亦非無修無常等——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9)由顛倒執真實義,故於不如實義分別執著——緣彼大乘所遮法而執為諦實所受用之俱生分別。

能取分別:實質能取分別、假有能取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釋.顯明佛母義之燈》第五品「修道頂加行」中說:「彼緣作為自所緣境的『實體有能取』而執為實有能受用品的俱生實執,是此中所說『修所斷實質能取分別』的能安立;假有能取亦由彼類推。

(一)實質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假立有情境,施設法非空,貪執決擇性,行實及三乘,供養不清淨,行持極亂壞,彼第一能取,當知是經說。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由實有不生故假立有情。僅是顯現故施設法。遍行一切故,一切相智等法非空性。於任何時處不斷執著,故貪執法。通達無自性,故決擇諸法。不求所為,故專為時有法而行。色等不可得故,三乘之出離者。未如實趣入,故供養不清淨。修習施等可得,故顛倒所行相。如同前面能取分別般,修道加行分際之九種具境。

1)緣「『自主補特伽羅實有不生,乃依五蘊施設為有情』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2)緣「『觀僅於蘊等上施設法、色等諸法僅以名言識顯現』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3)緣「一切相智等法並非名言亦無之空性,乃是於三智之法安立補特伽羅」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4)緣「未斷一切執著,故於諸法起實貪著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5)緣「能簡擇諸法實性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6)緣「不求三所為事而求苦寂滅事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7)緣「由色等不可得,故三乘出離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8)緣「『未正知法性,故施主等供養未能清淨』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9)緣「『於布施等執實而修,故破壞波羅蜜多正行』之能受用者」而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

(二)假有能取分別。

《現觀莊嚴論》第五品中頌文:「如彼之體性,三智之障三,靜道真如等,相應不相應,無等及苦等,諸煩惱自性,無二中迷惑,許為次分別。

如《現觀莊嚴論明義釋》第五品中所說:「未全然了知一切相,故迷惑於一切相智之障。未全然了知一切道,故迷惑於道相智之障。未全然了知一切,故迷惑於一切智之障。未全然了知般若波羅蜜多,故迷惑於一切寂靜之道。未全然了知色等所知及真如,故迷惑於與真如相應不相應。未全然了知魔等之自性,故迷惑於無平等性。如言執義,故迷惑於苦等諦。未全然了知貪等之自性,故迷惑於煩惱本性。未全然了知所取能取之性相,故迷惑於無二。如是等中,如前是能取次分別,許為修道之心心所,正趣階段之九種具境。

假有能取分別承許為九種具境認知,因為,從對境方面區分為九種——

Ø      迷惑於「三智」之所緣,如下三種:

1)「未盡解一切相皆空,故迷惑於一切相智」之假立士夫。

2)「未盡解三乘一切道,故迷惑於道智」之假立夫。

3)「未盡解一切事,故迷惑於一切智」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道之本質」,如下一種:

4)「未盡解般若波羅蜜多,故迷惑於一切寂靜道」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道之所緣」,如下二種:

5)「未盡解真如等與色等相應即二諦為一性,不相應即二諦為異性;因為,不解色等所知、諸真如有法,以及法性,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6)「未盡解障礙大乘道之魔等為自性空,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真實義理」,如下一種:

7)「未盡解苦等四諦法性,將宣說無常等經典義理執為究竟真理」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所斷之本性,如下一種:

8)「未盡解煩惱之自性,因為不解貪等之客性與真如性,因而迷惑。」之假立士夫。

Ø      迷惑於「粗品法無我」,如下一種:

9)「不解二取相空」之假立士夫。

緣彼九種任一執能受用者為諦實之俱生分別,就是假有能取俱生執分別。